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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理论的困境与认知视野的转向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李中良 毕宪顺

2021-11-04 15:31:11

以“理性人”为预设的威慑理论,主张通过刑罚给予损害大于犯罪所获收益来预防犯罪。本质上讲,威慑效能形成机制是一种认知机制,威慑理论是认知心理学的旗下产品。认知心理学存在抽象性、孤立性和离身性的缺陷,而威慑理论惯性的存在于这些缺陷之中,其逻辑合理性受到严峻挑战。但是,时至今日,威慑理论无论是在法学理论推进还是实际预防犯罪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具身认知生成性、具身性和情境性三个主要特征为切入点可以在保障和发挥刑罚威慑既有功能的前提下对威慑理论进行修缮,具身认知为刑罚威慑描绘出三种预防犯罪的图景:个性化预防、身体预防和情境预防。

威慑理论的基本框架与心理逻辑

贝卡里亚、边沁以具备完全认知能力的“理性人”为预设搭建刑罚威慑理论(deterrence theory) 的基本框架,成为近代乃至现代刑事立法与司法模式的理论基石,支配着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但是,因为理论预设的极端和实际功效的孱弱,刑罚威慑理论(以下简称“威慑理论”)招致了诸多批评甚至攻讦。那么,是应该从根本上摈弃威慑理论,还是仅需从内部作出修缮?本文认为在保障并充分发挥刑罚威慑既有功能的前提下作出内部修缮才是明智之举。作为第二代认知科学核心概念具身认知的兴起为威慑理论在口诛笔伐中实现突围提供了强力支持。

作为一个常谈常新的理论,威慑理论滥觞于古典派犯罪学家贝卡里亚和边沁的经典阐述。贝卡里亚借鉴休谟的联想主义观点提出了刑罚运用的三条规则:罪刑适应性、刑罚及时性、刑罚必定性。在贝卡里亚看来,只要刑罚运用严格遵守这三条规则,就能使犯罪和刑罚通过联想而形成一体的观念,以相互衔接紧凑、相互对称和不可分离的方式作用于人的心理,当犯罪观念单独出现而不伴之以刑罚的现实威胁时,人们也会联想到刑罚,犯罪观念本身就能产生吓阻慑止的效果。

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或基本规律,也是国家或个人一切行为的目的和标准,“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至高无上的主宰——痛苦与快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者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指出,刑罚威慑效能(以下简称“威慑效能”)的实现须通过刑罚给予痛苦大于犯罪所获之乐而实现。

之后,刑罚威慑研究阵地逐渐被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所把持,他们不断鼓吹刑罚威慑无效,致使威慑理论日渐式微。直至贝克尔开创性的把经济学引入到此领域并以严谨的数理模型重新阐述,才使威慑理论得以再度繁荣。

最早从经济学角度建构的犯罪行为模型是贝克尔在1968年提出的“期望功用模型”,它的关键是作为“理性人”的潜在犯罪人在冒风险犯罪但可能获得收益与无风险放弃犯罪但无收益之间面临赌博式的抉择。概言之,贝克尔认为,如果一个人通过具有赌博性质的犯罪获得的收益大于利用等量时间从合法劳动中所获收益,他就会选择犯罪。

认知心理学以计算机为隐喻把心理过程类比为“信息输入—中间加工—信息输出”。威慑效能是个体在信息输入的基础上于主观层面对犯罪得与失进行动态博弈后输出的“失大于得”的结果状态。边沁刑罚威慑的理路之核在于刑罚之苦与犯罪之乐的权衡,贝克尔期望功用模型是对犯罪收益与犯罪机会成本,即等量时间投入到合法劳动力市场所得的比较。质言之,边沁是抽象意义上的苦乐权衡,而贝克尔则是具体层面的经济利益的博弈。基于认知心理学的视角,威慑效能是表征—计算的结果。Ape提出了“心理威慑基本模型”(basic model of perceptual deterrence)把宏观的威慑理论还原为“刑罚信息—刑罚感知—威慑效能”的动态环节。

客观的刑罚制裁及其变动信息首先转化为主观的刑罚感知,“威慑理论都承认刑罚感知是刑罚制裁和犯罪行为选择之间非常重要的中间变量”,它是威慑效能实现的元前提。然后,在中间阶段加工、处理输入信息后,在输出的“失大于得”的计算结果下放弃犯罪。如此一来,威慑效能是大脑独立于环境和身体等因素独立运算的结果。威慑效能的形成机制完全可以套用认知心理学“信息输入—中间加工—信息输出”的基本框架,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威慑理论是执基于认知心理学范型之下的。

威慑理论逻辑的困境

认知心理学将具象转化成抽象,将丰富的、鲜活的人类认知抽象成独立于身体和大脑的计算过程,以期在纷繁复杂的表象下探寻本质的、相似的运算程序,个性化差异被消融在共性的追寻之中。认知心理学范型下的威慑理论把威慑效能形成机制看作一个普适性的信息加工机制。在这里,丝毫不考虑个别差异,不管其性格、智力和动机为何,每一个具体的、基于自身特点的威慑效能形成机制被抽象成了一种普遍性的模式。但是,这种普适性的机制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又是否类似于计算机的信息加工?如果刑罚对每个人的威慑都是按照相同机制进行,那么刑罚理应对所有潜在犯罪起到相同的预防效果,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刑罚在对很多人起威慑作用的同时,也对部分人毫无作用。此外,有研究表明刑罚威慑是具体的(crime-specific),即因为某类犯罪而被抓获的经历会更新关于此类犯罪的风险感知,但是对其它类犯罪很少有影响。

认知心理学把心智和身体看作是两个并行独立的实体,各自执行不同的功能且互不影响,在它那里,认知是离身的。但是,新近兴起的具身认知思潮主张心智有赖于神经的、身体的结构和活动形式,它深深地植根于身体的结构、活动以及身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之中。在具身认知以风起云涌之势对认知心理学提出挑战之际,势必也会对其旗下的威慑理论产生冲击。

“人类行为的分析完全使用个体主义术语,所强调的是认知机制怎样加工信息。这一倾向似乎使得认知心理学家以控制和孤立的方式研究个体。不幸的是,对自我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被置于考虑的范围之外……”。从某种意义上,认知心理学带有逻辑实证主义的色彩,但是“逻辑实证主义忽略了科学实践的历史文化语境”。认知心理学对情境的疏忽惯性化地传递给威慑理论,直接导致威慑理论的静态性和脱域性,使它在解释受情境影响较大的犯罪类型时束手无策。激情性犯罪人对刑罚的认知必定嵌入于当时的犯罪情境,“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气温对激情的影响……而且高温对罪恶的激情起着一种间接的影响”。威慑理论由于忽视情境背景,而不能精准的揭示威慑效能的产生机理,使它在面对激情犯罪时,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而这也是威慑理论被诟病的原因之一。

威慑理论具身转向的可行性

具身认知自兴起以来,概念和基本观点一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因此,严格意义上,具身认知不能称为一个流派,更不能言之为一种范式,它仅是一种思潮或范型。具身认知的拥趸在激情的批判和反对第一代认知科学方面,表现出精诚一致的团结,但是,回过头来沉静建构属于自己的统一体系时,却略显分崩离析,概言之,破坏有余而建设不足。但是,不管具身认知内部争议几何,它仍然具备一些公认的特点——具身性、情境性和动力性,而这些都可以成为威慑理论具身转向的切入点。

动力性。“自然认知系统是某些类型的动力系统,而且动力学理解是对认知系统最好的理解”[,它认为认知不是一个局限于头脑与身体、环境无涉的事件,相反,它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系统事件。这些因素彼此耦合(coupling)形成非线性决定的关系,展现出混沌特征。心智、身体和环境构成了统一的认知系统,这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并一起演化,认知是在三者周期性耦合中涌现(emergence)和绽出(extase) 的结果。每个因素都在实时(real-time)压力下一直主动或被动的发生变化,原先的耦合关系不断被打破而形成新的关系,认知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某一时刻的认知状态只是运动着的认知连续体上的一个节点而已。正如Narayanan所指出的,具身认知强调有机体和环境的耦合以及认知的连续本质。某个人在刑罚面前产生的威慑效能值不是一个静态的恒量,它是随着环境变化、身体变动而不断更迭的变量。威慑理论通过建立一个抽象的普适性模型将威慑效能看成是与环境、身体无关的恒定值,人为消解了刑罚威慑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不能客观地揭示其真谛。相反,具身认知动力性的观点为威慑效能的连续变动本质提供了坚强的理论支撑。

威慑效能是个体在特定情境之下,借助身体这一沟通桥梁与情境交互作用的即时结果,它始终处在变动之中。“新近研究已经逐渐地将刑罚威慑刻画为动态框架(dynamic framework)的一部分”,一个人犯罪只意味着在特定的情境下,刑罚当时对他威慑无效。具身认知强调心智嵌入于身体,身体嵌入于环境,三者构成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威慑效能值是三者相互作用的实时状态。很明显,威慑效能值较大时,刑罚威慑实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而当威慑效能值不达预期时,刑罚威慑无效。此时,可以针对刑罚威慑无效情况,进一步分析犯罪人、情境和身体的相互作用过程,探寻刑罚威慑无效的原因,进而为犯罪人的再犯预防提供反馈意见。从这种意义上,威慑理论的具身转向既可以揭示刑罚威慑正功能的作用机制,也可以探寻刑罚威慑无效之究竟。第一点认知心理学和具身认知都可以做到,但是后一点只有借助具身认知动力性的观点才能作出合理性的解释。

具身性。威慑理论以抽象运算方式权衡得与失的观点显示出威慑效能是“离身”运算的结果。在这种二元论思维支配下,身体从来不是威慑力彰显所考虑的因素,“外浮于虚空”的心智才是威慑力形成的关键。但是,根据具身认知的观点,“(身体) 作为一个主要的因素塑造认知过程”。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有赖于身体作用于世界的活动, 对身体的经验(体验)影响着认知,认知植根于身体以及身体与世界的相互作用中。威慑效能通过认知而实现,势必会受到身体的影响。

“考虑一起谋杀案的审判场景,被告人辩护律师要求血腥的犯罪现场照片被出示给陪审团后进行休息。在休息期间,陪审员们前往洗手间,在那里他们洗手。尽管传统二元论支配下的法律分析表明,洗手对陪审员的决策无关紧要,但是,具身认知观点认为,洗手可能是至关重要的。道德纯洁和物质纯洁是被联系在一起的”。具身认知在司法审判领域的研究已经显露端倪,因此,威慑理论的具身转向既合乎将具身认知引入法学研究界域这一趋势,亦可实现自身逻辑困境的突围。

情境性。个体凭借特定的身体结构和活动以合适的方式与世界发生相互作用,在互动中获得对世界的理解和认识。根据动力系统假设,认知是大脑、身体与环境周期性耦合的结果,所有的认知都是由社会—文化情境“塑造”出来的。因此,情境不仅是认知的影响性因素,它更是动态认知系统的构成性要素。认知不是脱域的、抽象的符号运算,而是特定社会—文化情境下的产物。“身体和世界在认知加工中扮演了某种构成性的的角色,而不仅仅是因果作用的角色”[31]。

考虑情境影响是威慑理论研究的历来传统,Carroll和Weaver指出,潜在犯罪人是“当下情境理性”(local rationality),他们在犯罪决策过程中不会全面的、长远的判断潜在风险,而是专注于当下情境的显著特征。刑罚威慑不具有跨空间的普遍性,它随着情境的转移而变动,威慑效能在不同情境下迥然而异。潜在犯罪人过度关注当下的情境,只顾现时的满足,执着于“狂热的消费”(fetishized consumption)和“快速生活”(fast living),这些都使得他们注意视野变窄,而置刑罚的恫吓于不顾。正如Apel所言:“活在当下、物质滥用和绝望的感觉不仅限制了潜在犯罪人的选择,而且还可能在脑海中抵消刑罚制裁所带来的威胁感。”

由于很多激情犯罪是在明显失大于得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一般认为,激情犯罪人逾越理性权衡这一阶段而直接犯罪,在这里,威慑理论根本无法解释激情犯罪,对随之而来的攻讦也无力还击,执基于威慑理论之上的刑罚威慑大厦便轰然倒塌。然而,对激情犯罪解释不力冲击的是威慑理论,而非刑罚威慑本身。以认知心理学为学科基础人为建构起的威慑理论是对作为客观存在的刑罚威慑的最佳“摹写”,这种剥离掉情境因素的理念由于未能精确地揭示出刑罚威慑、犯罪人和情境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也不能很好地解释受情境影响的犯罪类型,极端的批判者便不加区分地将客观和主观一起抛弃了。然而,刑罚威慑客观存在但有其局限性,已经是一个普遍公认的观点。如果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纳入情境因素为刑罚威慑重新建构一个“摹本”,使其一定程度上解释情境性犯罪,那么它便不再是刑罚威慑正当性存续的障碍。

根据具身认知的观点,刑罚威慑不是“刑罚制裁—个体”的单一映射关系,而是个体、社会环境、刑罚制裁的场效应,威慑效能不是脱离环境抽象运算的结果,而是三者相互作用的实时状态。个体面对突如其来的、强烈的情境刺激,在刺激驱动下,犯罪人逾越理性权衡而置刑罚威慑于不顾,或者在当时当下,与犯罪所得相比刑罚恫吓根本不值一提。在这里,威慑效能低值是犯罪人与情境相互作用的必然实态,刑罚威慑淹没在此时此刻的情境洪流之中。

总之,威慑理论只能在刑罚威慑发挥作用时派上用场,但在失效面前无力解释。但是,引入情境因素后,它可以对两者都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且可以详尽地探寻刑罚威慑失效之根源,为接下来的再犯预防提供针对性的建议。除此之外,情境化的威慑理论提供了以下两点启示:第一,刑罚威慑有效,但由于情境的复杂性它非万能,既不能完全否定,也应设置合理预期;第二,应为刑罚威慑不能解决的犯罪类型寻找其它预防措施。

个性化预防、身体预防和情境预防

基于动力性的个性化预防。个性化预防是本文基于具身认知动力性视角提出的一种不同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新预防模式。一般预防具有事前性,是抽象的整体意义的预防;特殊预防具有事后性,是具体的个体层面的预防。因此,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都涉及两个维度:已然、未然和抽象、具体。一般预防是未然和抽象的结合,特殊预防是已然和具体的组联,而个性化预防是已然、未然和具体的产物,即根据每一名已然或未然犯罪人的具体情状针对性的部署威慑策略,实现初犯预防和再犯预防的个性化。

犯罪预防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从内涵上讲,它不仅包括初犯预防,亦包括再犯预防。根据帕累托提出的“二八理论”,即少数累犯制造了绝大多数罪行,再犯预防同样重要。但是,与初犯预防研究相比,再犯预防却略显匮乏,而个性化预防模式对初犯预防和再犯预防的同等重视可以很好的消弭这一缺陷。但是,个性化预防把威慑效能实现建基于围绕个性的针对性预防策略的设计,而这种个性化安排必定以精准甄别未然和全面了解已然犯罪人为前提。在社会整体资源有限和利益分配体制局限的背景下,基于司法体系正常负荷运转的考量,初犯预防个性化在现阶段难以实现,因为未然犯罪人的精准甄别不仅需要合乎逻辑、符合经验的甄别理念和模式等,而且要求先进的技术与之配套。

基于具身性的身体预防。刑罚威慑有赖于人们对刑法威严性的认识,而认识受到身体活动状态的限制和约束。例如,当身处刑法知识宣讲现场时,仰视聆听和俯视聆听两种不同的活动状态不可能获得同样的效果。根据概念隐喻理论(CMT),抽象概念由具体概念架构(scaffolding)而来,而具体概念的获得离不开身体的感觉-运动经验,因此,具体的经验图示成为意义的源泉,它通过隐喻映射架构到抽象的范畴上。从这个意义上,理性不是预成的,它不具有先验或超验的特征,它完全由我们的身体、生理结构及其活动方式塑造而来:这一塑造的历时结构可以沉淀为人的理性装备。双眼向上看才可以看到的对象,意味着他比你高大,因此向上看这个具体经验产生了抽象的积极意义,诸如“敬仰”;向下看才可以看到对象,意味着它比你矮小,便产生了“俯蔑”等消极意义。身体活动的不同状态,造就了不同的感觉—运动经验,这些具体经验会映射到抽象概念的表达和理解上。因此,使受众以合理的身体活动形态嵌入法制宣讲现场,必然是提高刑法认知的有效举措。

此外,强奸犯罪过程中,如果受害人没有或较少呼喊和反抗,那么加害人可能就强奸了事。但是,如果受害人在被害过程中大声呼喊和强烈反抗,被害人的挣扎行为必然会引起加害人的身体活动调整,进而影响当下的认知状态,致使他产生恐惧、愤怒等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会提高风险感知和被抓获的可能性判断,为了降低被抓获的概率,加害人派生出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需要说明的是,此处不是不让受害人呼喊自救,而是建议采取合理的方式。因此,教导易受害人群以合理的身体活动状态应对犯罪,既是理论研究的新课题,也是紧贴实际的犯罪预防对策。

基于情境性的情境预防。刑罚威慑通过潜在犯罪人在心理层面对成本-收益理性权衡而实现,这种意义上,威慑效能是心理强制的结果。但是,某些情境刺激可使个体逾越理性权衡这一过程,而直接引致犯罪,于此威慑理论鞭长莫及。因此,彻底、全面的犯罪预防不仅应涵盖刑罚预防以加固心理防线,还应包摄情境预防以从源头上肃清引致犯罪的各种情境。作为情境预防的主要代表人物,菲利认为通过心理强制慑止犯罪,只是河坝拦截洪水激流的被动之举,“刑罚并不像在古典派犯罪学者和立法者主张之下而产生的公共舆论那样,是简单的犯罪万能灵药,它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有限的。犯罪社会学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去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34],从引发犯罪的源头情境着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实现犯罪预防由“堵”到“导”。因此,他采用“刑罚替代措施”来代替刑罚预防,这实则是以情境性为切入点的威慑理论的具身转向。

延展认知的兴起与发展将威慑理论的具身转向又提升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具身认知强调身体的结构、活动在认知中的重要作用,实则是将认知由大脑扩展至身体,即肌肉、骨骼可以像大脑一样思考、非脑组织的神经元可以发挥出同大脑神经元同样的作用。与具身认知并驾齐驱的延展认知则更为激进,它认为认知不仅可以超越大脑和皮肤的限制,还可扩展至外部无生命的实体。它们都强调认知的情境化,但是,具身认知强调限定在大脑和身体上的认知与实时情境的交互作用,在这里情境本身不能去认知,而延展认知则认为情境也可以像大脑、身体一样去认知,认知可以突破颅骨和体肤的限制而延展到外部世界。在延展认知那里,信息表征不仅发生在大脑内部与身体上,环境同样起着表征信息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平时有很多记忆处于意识之下,但是,当你“旧地重游”时,之前在此的很多记忆被唤醒。似乎,记忆并非保持在大脑内部与身体上,而是储存于环境之中,人们可以将部分记忆卸载到环境中,从而减轻认知负荷。因此,我们可以在犯罪频发地带多开展声势浩大的法制宣讲活动,使犯罪易发地成为潜在犯罪人储存“刑罚威慑力”的情境,如此一来,他一经此处,便能唤醒法制宣讲时的记忆,威慑效能随之提高。这是就初犯预防而言,再犯预防方面,我们可以将监狱设置在人们生活聚集区,比如市中央,使得那些曾因罪入狱过“艰苦”生活的人一看到监狱,便联想到监狱的“恐怖”而萌生退意。正如边沁所言:“这种监狱的出现,它的独特的形状,周围的大墙和壕沟,门口的警卫,都会唤起有关监禁和刑罚的观念……可以允许公众比较自由人的劳动与犯人的劳动……正常人的享受与对犯罪人的剥夺”[35]。此外,社会性延展认知主张认知亦可扩展到他人的颅脑和体肤上实现人际间的延展,与潜在犯罪人有密切关系的恋人、亲属和挚友等都有可能成为他认知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不仅需要吓阻潜在犯罪人,还要妥善处理辅助他们认知的其他人。

结语

滥觞于贝卡里亚和边沁的威慑理论自兴起一来,为法学、犯罪学理论推进和实际预防犯罪作出一定贡献,但是,自始至今,围绕它的争议一直不断。不可否认,理论逻辑的困境和部分犯罪预防实践面前的捉襟见肘把它推向了一条改革之路。不管如何,时至今日它仍然是刑事立法与司法模式的基石。因此,这条改革之路并非全盘否定式的革命,方兴未艾的具身认知思潮可以为此番“改革”描绘出一副崭新的图景。

(原文刊发于《自然辩证法通讯》,本文有修改删节,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杨凡、王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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