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社会科学》
2018-04-10 09:58:04
(三)创新驱动下财政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机制
1. 通过有的放矢的精准化财政投入渠道,输入科技创新的供给端推力
财政科技投入具有导向明确、政府主导、作用直接的政策特征,一般作用于显性市场失灵的领域。从科技创新的阶段性来看,越是趋近于前期阶段,创新的成本投入、不确定性和风险越大,市场有效性愈显不足,尤其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阶段,其市场失灵的公共产品属性凸显。财政政策通过直接投入通道,一方面,可通过非竞争性的财政投入机制,以高校、科研院所等教育和非盈利性科研部门为施力对象,大力支持高等教育、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打实创新的前期基础输入供给端激励;同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强化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直接财政政策支持,可为一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力供血”。另一方面,以竞争性的财政投入机制,对市场主体有意愿进行的研发项目,通过财政补贴、成本补偿、风险分担、股权注入等多元方式,降低市场研发主体的前期成本,导向风险共担,助力市场机制自主创新。
2. 通过有扶有控的差异化税收优惠管道,架设科技创新的引导性激励
作为非标准化税制的典型构成,税收优惠的实施具有以市场为基础、差异化施力、间接作用的基本特征。对科技创新而言,基础研究阶段产出知识型产品,具有较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属性,市场介入不足,税收优惠的作用空间有限,但从创新研发到科技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及商业运用,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的积极性得以充分激发,市场化机制得以充分运用,税收优惠的作用空间得以展开。一方面,通过间接税收优惠通道,在尊重企业研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企业实际创新行为或活动为评定标准,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科研准备金税前列支等税基优惠方式,降减企业创新成本与负外部性,有效引导企业进行实质性创新。另一方面,通过直接税收优惠通道,对企业的科技创新结果进行税收激励,通过优惠税率、税额减免等税率、税额式优惠,确保企业创新收益的内部化。
3. 通过导向明确的选择性政府采购通道,构筑科技创新的需求端拉力
作为现代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政府采购在实现公共购买“物有所值”的基础上,通过“人为”构建公共市场,对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需求拉力与市场推力。由于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是终端产品的“物有所值”,企业创新的专利型成果、半产品等中间型产品难以满足公共采购需求,使得政府采购的作用环节主要集中于创新的产业化及商业运用阶段。一方面,可通过“国货”购买政策、高技术产品首购政策等优先购买通道,实现对科技创新的需求端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对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的政府采购,实现对科技创新的关键节点支持,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同时,企业可以政府采购合同、预采购合同等为公共担保,拓宽融资渠道,破解资金约束。
三、创新驱动导向下我国财政促进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支出结构,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了有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但囿于政策设计与执行的诸多约束,当前我国财政科技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政策布局缺乏统筹设计,产、学、研未形成有效合力
一是在财政科技资金安排上,缺乏整体统筹,且支出结构不平衡。当前,虽然我国财政科技支出力度不断强化,直接财政投入规模、税收优惠范围和政府采购力度逐年加大,但在财政科技资金安排的“总盘子”上,缺乏对直接财政投入支出、税式支出、政府采购支出所有资金规模的明确统筹与规模测定,使得在起点上难以实现对科技财政资金的总体布局与统筹安排。当前直接财政投入支出的预算安排较为规范,但在支出结构上,对学和研的研发支出规模及比重较大,对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成果应用与技术扩散、科技服务的财政支出规模偏小,产、学、研的投入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调。
二是产、学、研财政政策碎片化,未形成集成合力。产、学、研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通过对知识型产品、专利型产品与实物型产品的系统化供给,促成科技创新的目标实现。当前,受制于财政科技资金的“条块分割”,财政科技政策的设计政出多门,难以从科技创新的全局与系统角度进行整体设计,由此导致财政科技政策的碎片化,使得科技创新的系统环节散落化与割裂化。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课题申报着力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市场需求不敏感且把握滞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产品市场开发具有优势,但受制于自身研发能力,技术支撑不足,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创新的系统性活力被抑制。
(二)政策施力结构失调,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构筑不实
科技创新的参与主体除产、学、研外,还包括政府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政府是科技创新体系的设计者、协调者、维护者与保障者,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创新各环节有效联通的枢纽和“润滑剂”。长期以来,我国相对重视对产、学、研的财政投入,对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与体系的建设不足,不仅导致产学研的融合力较弱,而且抑制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发挥。当前,国内已形成完整产业链条的行业,一般具有服务本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但由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较少,大都由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多方投资设立,而投资主体的多元性衍生出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利益目标的多元化导致平台运行的协调性较差,直接弱化平台的资源整合、功能优化及后续建设能力,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平台运行的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系统性合力。同时,部分平台建设的前期投入大、定位高、设施先进,与当前产业内尚处于中低端的中小企业技术服务需求不相匹配,导致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的错配,影响平台运营效率。此外,在平台体系建设方面,对接研发与生产的工艺研究与中试放大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技术项目商业化风险评估服务平台等建设薄弱,亟待政策跟进。
(三)政策配置重“果”轻“源”,“红苹果”效应凸现
一方面,当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缓慢,财政科技政策的引导效果有限。作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者的目标是通过承担不确定性风险获得高额回报,但当前由于制约我国科技创新的因素颇多,尤其是对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其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环境风险,使得风险投资对创新之初的“种子期”和中期的“青苹果”阶段介入不足,而青睐于创新成熟期的“红苹果”阶段。由于众多的创新源起于“种子期”,风险投资的缺位使得大量创新终止于萌发期,而有能力最终成长为“红苹果”的创新活动则少之又少,从而在整体上制约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有效提升。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政策激励的重心在创新结果,而非实际的创新过程或创新行为,导致科技创新实践重“果”轻“源”。以税收优惠为例,在优惠对象上,强调创新的产出成果,此政策优势为操作简便,对政策管理能力要求较低,但其劣势却遗患无穷,直接导致企业重产品成果、轻研发投入,重既定成果推新、轻创新成果转化,并导致部分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高新企业”等创新名号上做文章,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税收优惠的滥用。同时,在优惠方式上,以税率式直接优惠为主,以税基式间接优惠为辅,典型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但所得税优惠以创新企业实现所得为前提,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高昂的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等成本费用支出,并非一定能实现收益,在此优惠格局下,创新企业的亏损难以获得弥补,其效应同样引导企业重“果”轻“源”。
(四)政策运行附随“计划创新”印迹,存在不同程度“越位”干预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我国科技创新具有浓厚的政府干预色彩,特定的政府干预在“赶超经济”时代具有积极效应,但在“后赶超”时代,过度的政府干预则会误导创新的方向,造成扭曲。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工业技术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技术模仿和创新的方向是明确的,政府通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力以赴支持企业进行政府希冀或指定的技术创新,以实现技术赶超目标,具有高效性和合理性。但在当前的后赶超时代,技术创新的方向是不确定的,各国均在期待一场新科技革命,来驱动经济走出低谷,在此背景下,政府过多的具体干预会锁死科技创新的方向,于创新无益。尤其是当前的政策实践中,仍然存在政府指定扶持特定创新或特定企业的惯性,且在政策资金分配上,过多地依赖非竞争性的直接拨付或补贴机制,对于竞争性的市场化机制运用不足,导致政策的施力方向被锁定,科技创新对激励政策的开放性诉求被抑制。
四、创新驱动导向下我国财政促进科技创新面临的现实约束
(一)法治财政原则践行不足,导致财政科技政策的制度根基不实
一是在顶层设计上,我国财政基本法缺失,导致科技财政政策的法治框架不完整。一般的,在成熟的法治财政国家,财政基本法会划定财政与市场的边界、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配置以及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政策权责,从而为科技财政政策的施力方向与范围、政策在政府间的成本分担及政府部门间的职责配置奠定制度基础。受计划型财政向市场型财政转型的深刻影响,我国现代意义的财政基本法始终未能出台,使得我国科技财政政策的行为边界、政策工具、施力结构、成本分担、作用方式、实施效果评估及应用等均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导致科技财政政策的支出方向与规模缺失刚性的法律指引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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