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2-14 09:05:02
西汉董仲舒将源自于法家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改造成为儒家的著名主张,逐步完善起来的“三纲”理论中,忠孝连为不可分割的一体,家国同构,移孝作忠,忠孝对接互换,培养孝子实为培养忠臣,君权高于父权,如果遇到忠孝矛盾则要求舍孝尽忠。因此,在“三纲”理论中,为突出绝对的君权而强调父亲的绝对权利与权威以及父子关系的等级、辈分与尊卑等,而到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甚至演变出“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说法,没有史料表明这是传统儒家的倡导,但是,明清时期人们对传统儒家思想中关于君臣及父子关系如此偏颇的理解在当时社会上广泛流传。
成书于秦汉时期的《礼记》在父子关系方面,一方面讲“父慈子孝”对等的权利义务:“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礼记·礼运》)另一方面,《礼记》主张在人类社会中本来就存在着等级尊卑,“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礼记·丧服小记》)礼的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体现亲疏有别,区别贵贱等级。“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上》)
君臣、父子等关系中都体现着人类社会中的这种等级、辈分、贵贱、尊卑等关系,《礼记》中关于“馂馀”的内容都显示着这种等级尊卑关系。
“夫祭有馂;馂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礼记·祭统》)祭祀有吃剩饭的礼仪,虽然这是祭祀末尾的事,但是也不可不了解其意义。人与鬼神之间界限明确,人类对鬼神以敬,不以剩饭祭祀鬼神,但是人类可以吃祭祀之后鬼神“吃剩的”剩饭以祈福。在君臣之间,君、卿、大夫、士吃祭祀之后的剩余饭食的礼仪中,“各执其具以出,陈于堂下,百官进,彻之,下馂上之余也。凡馂之道,每变以众,所以别贵贱之等,而兴施惠之象也。”(《礼记·祭统》)级别越低人数越多,依次而食上一级剩余的饭食,以区别贵贱等级以及上对下的惠施之道。对于公婆与媳妇的关系“妇馂余,私之也。”(《礼记·郊特性》)在婚礼仪式中,有儿媳妇吃婆婆剩饭的礼仪,以表示顺从和惠下。在日常饮食中,也要求媳妇吃婆婆的剩饭,并且要甘之如饴。“敦牟卮匜,非馂莫敢用;与恒食饮,非馂,莫之敢饮食。”“父母在,朝夕恒食,子妇佐馂,既食恒馂,父没母存,冢子御食,群子妇佐馂如初,旨甘柔滑,孺子馂。”(《礼记·内则》)
对于人与鬼神之间的关系,人类对鬼神进行祭祀的核心是“敬”,因此,“馂余不祭”;而人与人之间的关于“馂余”之礼仪,表示君臣及上下级之间的顺从与惠下,体现着贵贱等级,长幼之序。因此,对于“父不祭子”之“父亲吃儿子的剩饭时不祭祀”的释义就受到质疑。
比较中国历史上的儒学大家们的几种权威解释可以看出,郑玄、孔颖达、朱熹、顾炎武等对此句的不同释义,是对《礼记》原典内容的各取所需,体现着传统的儒家思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父子关系定位的不同的特点。
四、结语
东汉末年,儒家经学大师郑玄为《仪礼》《周礼》和《礼记》作注解,从此三书并列,开始有“三礼”之名。因此,郑玄注《礼记》提高了它在儒学经典中的历史地位,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唐孔颖达等人撰《五经正义》,以《礼记》取代《仪礼》,将《礼记》正式列入经书之中,从此,《礼记》居于“三礼”之上。
对于《礼记》中的“父不祭子”,郑玄的注释是:承接第一句“馂余不祭”,将“父不祭子”解释为“父亲吃儿子剩余之食时不祭祀”。
在《礼记》中的以上几段关于“馂余”的礼仪中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将“馂余”之礼仪理解为表示等级差别、长幼之序等,因而,在父子关系的等级尊卑观念之下,怎么可能父亲吃儿子的剩饭,因此,唐孔颖达疏郑玄注《礼记》,本着“疏不破注”的原则,继续沿用郑玄说法的同时,特别解释了郑玄说的“吃儿子的剩饭”是指的特殊情况的剩饭:“父得有子馀者,谓年老致仕,传家事于子孙,子孙有宾客之事,故父得馂其子馀。”
郑玄作为对《礼记》之历史地位有着独到贡献的儒家经学大师,不可能忽视《礼记》整部著作中的关于父子关系的等级尊卑的观念和主张,他对“父不祭子”的这种释义,只能表明:
第一,敬神,他要表达对鬼神“祭之以礼”、“祭之以敬”。
第二,“父亲吃儿子的剩饭”的释义,表明当时在父子关系方面,虽然在理论上有着关于等级、辈分与尊卑等,但是,在现实中的人们的观念中并没有被广泛重视和接受这种观念,在现实社会中并没有被广泛推广和遵循。并且,《礼记》中此处解释的是人们的餐前祭祀礼仪,几岁的儿子的剩饭在物质匮乏的时代浪费了尤为可惜,不放在礼仪等级及父子等级尊卑的背景下理解,父亲吃了也未尝不可,无关乎等级礼仪。因此,郑玄会有这样的释义,并且,郑玄的这种释义能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这种解释作为权威解释之一流传至今。
对于“父不祭子”,朱熹在《朱子语类》中注释说:“据某所见,此二句承上面‘馂余不祭’说。盖谓馂余之物,虽父不可将去祭子,夫不可将去祭妻。且如孔子‘君赐食,必正席先尝之;君赐腥,必熟而荐之’。君赐腥,则非馂余矣,虽熟之以荐先祖可也。赐食,则或为馂余,但可正席先尝而已;固是不可祭先祖,虽妻子至卑,亦不可祭也。 ……‘馂余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古注说不是。今思之,只是不敢以馂余又将去祭神。虽以父之尊,亦不可以祭其子之卑;夫之尊,亦不可以祭其妻之卑,盖不敢以鬼神之余复以祭也。”
朱熹的这种解释是主张:
第一、有着本于情感基础和鬼神存在信念的追念与供养的祭祀儿子,并且强调不能用剩饭祭祀儿子,表达对儿子之鬼魂与对祖先等的鬼魂一样敬重。
第二、剩饭不祭祀鬼神,“至卑”的儿子也不可以,这种释义体现出等级尊卑的父子关系。
对于“父不祭子”,清朝顾炎武直接解释为“父亲不祭祀儿子,”因为“‘父不祭子’,不但名分有所不当,而以尊临卑,则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当祭则有代之者矣。此别是一条,说者乃蒙上‘馂馀不祭’之文而为之解,殆似山东人作‘不撤姜食,不多食’义,即谓‘不多食姜’同一谬也。”顾炎武的解释,将“馂馀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三句定为并列关系,是说明“不祭祀”的三种情况,这种释义强调:
第一,祭祀就是“追养继孝”,祭祀的对象是去世的父母长辈,因此,父亲不能祭祀儿子。
第二,等级尊卑观念。在家族范围内,将祭祀的对象定位为祖先,因为等级尊卑不能祭祀儿子即使祭祀也由别人代替,强调父亲的绝对权威与等级、辈分与尊卑。明清时期流行的儒家理论及社会背景之下,顾炎武的“父亲不祭祀儿子”的释义其实是“三纲”之“父为子纲”的另一种形式的表达。
综上所述,《礼记·曲礼上》中的“父不祭子”,郑玄、朱熹、顾炎武分别释义为:(1)父亲吃儿子剩余之食时不祭祀;(2)父亲不能用剩余之食祭祀儿子;(3)父亲不能祭祀儿子。这几种不同的释义其实是儒学大家们对《礼记》具体内容的各取所需,体现着传统的儒家思想在父子关系方面的定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着不同的特点。(本文发表于《东岳论丛》作者 张红珍 为山东交通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副教授)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1-81695052,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