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广播周末说法
2021-02-01 10:20:02
2021年1月30日上午10:30,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推荐、山东中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首席合伙人王宁、合伙人高勇、于文清税务师走进直播间,讨论的主题是每一家企业、每一个人都关心的——你虚开的发票,是怎样被发现的?节目通过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融媒体直播,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山东广播电视台51听客户端、蜻蜓、喜马拉雅同步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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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服务20年。目前担任山东中翰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北京盛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研究员。擅长业务:房地产行业税务咨询和税务规划、涉税争议解决、并购重组税务规划、企业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等业务领域。
服务客户区域:山东、北京、上海、苏州、兰州、福州等地。
服务行业:房地产、建筑、集团化工、大型养殖加工一体化集团、汽车销售集团、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行业。
主播:我们知道,中翰税务师事务所是一家全国规模的大型税务服务机构,有不少税务明星人物,比如财税浪子王俊……山东中翰作为加盟所,有些怎样的特点和独特优势?
王宁:我们除了有全国范围的互通互联、广泛交流和培训的优势外,最突出的是我们的信息化、大数据化建设优势。我们用技术赋能税务,用技术驱动税务管理,使税务师为企业的的辅导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可以说,这是我们与“金税三期”与时俱进的战略性举措。
我们2020年下半年在山东独家代理的GTS系统,就是运用大数据、集成税务信息,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提前预警,减少税务稽查风险和损失,目前已经在各地推广使用,受到企业欢迎。
主播:为什么选择虚开发票这个主题?
高勇:在日常的税务咨询工作中,客户经常向我们咨询“关于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问题,很多客户感觉很委屈,我没有买票但取得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为虚开发票,该怎么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呢?因此,我想借助这个场合说一说,什么是虚开发票,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取得虚开发票后怎么有效应对以降低税收损失,税务机关是怎么通过税收大数据查处虚开发票,以及我们山东中翰与税友集团合作如何通过GTS系统帮助客户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
我给大家先说个真实的案例:一位老板新买了别墅,又花了2万3从商场买了2台高档液晶电视,他想将发票开给自己没法抵税,就要求商场将发票开给自己的公司,为了便于公司抵税还把发票的商品名称改为“电脑”。税务系统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商场没有购进电脑却给老板的公司开销售电脑的发票,商场与公司都有违法虚开发票的风险,系统将风险信息推送给税务稽查局。稽查局工作人员检查后确认,商场向公司开具虚开发票,公司从商场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和虚扣成本、费用进行偷税。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现在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已经实现对纳税人虚开发票及时查处,这主要是由于在发票中增加了“商品编码”区分商品类别,从而能够分析出纳税人是否销售了未购进的商品,或者购进抵扣了与销售的商品没有关联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比如:生产建筑材料的公司大量购进农产品。税务总局还在继续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中增加“单位编码”(比如:重量以克、千克计量;长度以米、千米计量……等等),一旦有了 “单位编码 ”,税务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就能准确的得出,纳税人购进及对外销售的商品、数量、单位、单价、总价,税务机关很可能会比你更清楚你企业的库存、销售状况。我想那时候,如果商场购进了5台电脑而给公司开了6台电脑的发票,也能够很快被税务系统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
主播:什么是虚开发票?
高勇:你们单位财务人员在发放补贴、津贴时,让员工拿饭店的餐费发票来报销,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呢?是虚开发票,你们单位并没有实际购买饭店的餐饮服务,属于“让饭店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那大家可能会问,如果“拿发票报销抵顶单位发的补贴、津贴”也属于虚开发票,那虚开发票也太普遍了,其实虚开发票的现状就是那么的普遍,只不过大部分单位没有被税务机关查处,大家没有切身感受、没有意识到而已。
1、税收政策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指的是,自己为他人、自己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给大家解释一下“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北京高勇公司向农户张三收购农产品,这类发票左上角有“收购”字样;购买方就是“北京高勇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都是北京高勇公司的;销售方是“张三”、纳税人识别号“张三的身份证号码”;盖的发票专用章也是“北京高勇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这就是北京高勇公司为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3、强调一下“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
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我介绍“北京高勇公司”为“山东中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具咨询服务费发票10万,我既不是开票方也不是受票房,就因为与北京高勇公司和山东中翰的财务人员熟悉,在中间牵了个线,我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我也属于虚开发票。
高勇,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山东中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技术合伙人,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校外实践导师,研究生学历。高勇税务师曾后供职于国内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税务理论知识;他曾为多家企业提供并购重组税务咨询,以极低的税收成本完成并购重组;他也擅长税企争议代理,代理十几起典型税企争议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到巨额税收利益;他在纳税筹划、税务顾问、“营改增”财税咨询、年度汇算清缴、土增税清算等财税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财税工作经验。
具体专业领域:
1、并购重组:在现行税法框架下,通过交易结构,交易方式的设计,降低重组税负,提高重组效率。
2、税企争议解决:就税收征纳双方存在的税务分歧,与税务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就税企双方争议事项向其进行解释、说明、答疑等;在极端情况发生后且客户认为必要时,就税务分歧、争议事项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3、税务筹划:针对客户对外投资、重组、合并、分立等不同情形,为其提供税务筹划安排,使其在现行税收框架下,减轻税务负担、实现收益最大化。
4、税务咨询:针对客户现有业务或正在筹划中的项目所涉及到的税务事项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专业的、可执行性强的咨询服务。
5、税务风险管控:为了适应日益完善的征管要求,企业需要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以实现企业的自我税务风险管理模式;我们将从专业视角帮助企业修炼内功,加强财务管理,完善涉税流程控制,降低税务风险。
主播:虚开发票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后果?要承担什么责任?高勇:1、税收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举例
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我介绍“北京高勇公司”为“山东中翰”开具咨询服务费发票10万。我不能白帮忙是吧,找北京高勇公司和山东中翰分别收取了5000块钱的好处费,共1万。
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了虚开发票,我这1万块钱的好处费要被没收,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由于虚开金额超过了1万,税务机关可以对我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多少金额的罚款,那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在这个区间内就是合法的。
主播:虚开发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高勇:1、税收政策法规
虚开发票的判断标准是“三流一致”。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不是付款单位,而是收款单位。也就是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售单位一致,才能说是三流一致。从中也可以看出,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受票单位可以不一致。
2、举例
假设山东中翰税务师事务所向华为公司买了10台华为电脑,山东中翰是购买方、华为公司是销售方、我是山东中翰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1)山东中翰与华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华为公司发给了山东中翰10台电脑,这是货物流;山东中翰向华为公司支付了货款,这是资金流;华为公司给山东中翰开具有电脑发票,这是发票流;这三流是一致的。
(2)现山东中翰银行账户账资金不够,我代替山东中翰向华为公司付款。这还属于三流一致吗?这也属于三流一致
3、说明
如果不是上面2种情况,就属于三流不一致,就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一旦被税务机关质疑虚开发票,就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接受或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否则,要承担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
主播: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上的行政法律后果是什么?高勇:(一)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行政法律后果1、税收政策法规
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举例
假设山东中翰2020年11月,取得北京高勇公司虚开的10.6万咨询服务费专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税额0.6万,山东中翰已于当月认证通过抵扣进项税额0.6万,12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11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税款5万。这就属于山东中翰利用北京高勇公司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0.6万,就是山东中翰的偷税金额0.6万。山东中翰除了需要补缴增值税税款0.6万外;还需要从2020年12月16号(纳税申报期结束之日12月15日的次日)开始,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0.6万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行政法律后果1、税收政策法规
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举例
假设山东中翰2020年11月,取得北京高勇公司虚开的10.6万咨询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税额0.6万,山东中翰没有申报抵扣进项税额0.6万,那么山东中翰就没有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山东中翰对北京高勇公司虚开的10.6万咨询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申报抵扣进项税额0.6万,也就没有少缴增值税,不构成偷税。那他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呢?按照每份发票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播:关于“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题,为啥分善意恶意?高勇:什么是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举例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受票方与开票方发生了实际经营业务,且受票方取得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但开票方没有就其开具的发票申报、纳税等。
北京高勇公司与山东中翰签署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北京高勇公司为山东中翰提供咨询服务、服务费10.6万。服务完成后,山东中翰向北京高勇公司支付了10.6万的服务费,北京高勇公司向山东中翰开具了10.6万咨询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万、税额0.6万,发票是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的名称、发票专用章、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等都没有错,金额、适用税率、税额等也都正确,但是北京高勇公司开完票后没有申报纳税,或者走逃了,那么山东中翰就是善意取得北京高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收政策法规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主播: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法律后果
王宁: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对企业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如果,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办理出口退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或者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要追缴已抵扣税款或已退税款;但不用加收滞纳金。
主播:对于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救济措施?
高勇:1、税收政策法规
对于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救济措施是,及时联系开票方换开发票。
(1)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2)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2、举例
假设,山东中翰于2020年11月善意取得北京高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万、税额0.6万。如果山东中翰能够重新从北京高勇公司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没有申报抵扣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0.6万,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0.6万不再追缴。
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是指,北京高勇公司已经就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纳了税款0.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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