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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做客《周末说法》(2)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10-06 18:57:10

于燕律师我办一案:

你以为的并非都是你以为的

男女双方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

两个人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财产及主要遗产的分配作了约定。比如“婚后住男方宿舍,如男方先于女方谢世,女方可继续居住该房,男方子女不得干预。”“婚后财产除男方每月出资3000元用于共同生活外,女方退休金余额和男方离休金余额,各自存储、支配” 。

这样看起来很清晰吧?用时不会有纷争吧?恰恰相反。果然男方先去世,男方儿子主张父亲的房产与储蓄,与继母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代理的是男方子女。     

首先,对法律事实认知上的偏差导致双方分歧:协议约定:婚后住男方宿舍,如男方先于女方谢世,女方可继续居住该房,男方子女不得干预。”此处男方误以为他与已经过世的前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是他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协议中对该套房产的使用权做出了处分。诉讼中,女方以他们夫妻有协议为理由,要求继续居住该房,我们主张此处男方是无权处分,因为该房产在男方前妻过世后,未进行继承析产,属于男方与子女共有,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男方所做出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房产被处分,处分无效,应予以撤销。这一观点最终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那就意味着,这套房子没有处分,男方去世后,配偶和子女共同分割这一房产。     

其次,在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上用词不准造成的分歧:一是对婚后财产,约定:“婚后财产除男方每月出资3000元用于共同生活外,女方退休金余额和男方离休金余额,各自存储、支配” 女方认为“各自存储、支配”不具有归各自所有的意思表示,要求将双方婚后所有收入按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在继承;而我们认为协议约定这是双方对婚后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在双方婚后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也一直在遵循该约定。 

二是遗产分配双方约定:“男方房产由男方子女处置”。女方认为这里的“处置”不具有继承的意思表示,认为其对男方的房产有继承权,要求继承;而我们认为协议中的“处置”一词,即是继承的意思,协议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男方去世后该房产由男方子女继承,排除了女方的继承权,女方也放弃了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另外,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做了充分细致的调查工作,查出女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其子薛某,男方为此出具《嘱托》一份,明确女方购买该房产的资金系女方个人财产,男方子女没有继承和处分的权利。而这一证据对《结婚协议书》中对婚后财产及遗产分配的约定相呼应。我们结合大量事实证据,运用准确的法律语言在这两个问题上还原了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应综合考虑协议签订的目的、相关条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履行情况予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即便是有法律意识的人,由于法律事实认知上的偏差以及重要问题上用词不准,导致男方去世后,男方子女与女方之间产生了很大分歧。提醒大家:在对自己的资产、权利作出处分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家庭资产配置、继承问题上一定要请专业律师协助拟定协议或者方案。把资产、权利、义务划分明确,最大限度的维持家庭和谐,将纠纷解决在事前。

常秀清律师我办一案 :

旁系血亲能否获得死亡赔偿金?

张大爷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终生未娶,未生育子女,属于村里的五保户老人;之前张大爷一直由他哥哥照顾,哥哥去世后由其侄子小张照顾,并由村委会指定其侄子小张作为张大爷的监护人。2019年的一天张大爷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双方同等责任。

如果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就会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但是张大爷的特殊情况,没有法定继承人,小张提出自己应该主张,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张大爷的侄子,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也不是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小张从情感上难以接受——张大爷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一直由哥哥照顾,哥哥去世后,由侄子照顾,侄子作为监护人不仅要照顾其生活起居,更要约束其日常行为。于是小张求助我们。

我们认为,虽然张大爷和小张不是法律上的近亲属,但是他们是存在血缘关系叔侄,在小张的父亲在世时就已经开始并持续扶助照顾张大爷,张大爷与小张在长期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扶助、抚养关系,这种以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产生的抚养义务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并予以保护。

法庭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大爷这样的孤寡老人的死后纠纷,是个个案,相当偶然,然而计划生育30多年,当年独生子女已经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但是意外和疾病等原因导致子女先于老人去世的情况时而发生,从而出现了很多失独家庭和老人,在子女先于老人去世且没有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基于对养老送终的考虑,大多数人第一时间会考虑与自已存在血缘关系的侄子女、外甥子女等,也就是兄弟姐妹的子女,老人也倾向于将自已的遗产留给他们,在我国民间也存在侄子女、外甥子女继承的传统。

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部分增加了一个条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将兄弟姐妹纳入被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有利于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大家庭。

李敏律师我办一案

此路不通走彼路:怎样让夫债妻还? 

王女士与赵先生系好友,2015年8月赵先生因生意失败向第三人借款200万元,借期两年,王女士为此提供保证。2017年9月赵先生因意外去世,2018年5月第三人要求王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王女士仗义替赵先生偿还200万元借款。

王女士要求赵先生配偶段女士偿还200万元,遭拒绝。2018年7月王女士以2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于将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段女士偿还,认为“夫债妻还”,20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段女士偿还200万元合情合理,但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感到十分冤屈不理解,找到我们要上诉。

看完王女士的卷宗材料,分析一下王女士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就是说夫妻共债共签才可以,段女士不承认这笔债务,法院这么判是没有错的。

解释了王女士的疑惑后,我们决定从赵先生遗产的角度出发起诉赵先生的继承人,搜集准备相关证据。

经详细了解,赵先生的继承人只有其配偶段女士及其儿子赵一,因此,我们以段女士及赵一为被告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段女士及赵一在继承赵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偿还200万元。

但经了解,赵先生的遗产仅有一套房产,且该房产系回迁房,没有房产证。如何证明该房产系赵先生的遗产呢,当时的拆迁材料去拆迁单位调取早已不见踪影。临近开庭,经一再追问了解情况,王女士与赵先生还存在其他借贷纠纷,并签有一份以房抵债的《还款协议》,该协议显示赵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赵先生及其配偶段女士的签字。整合相关证据后该案顺利开庭,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王女士的追偿之路,是以调解结案,王女士得到了这套房子,此事化成圆满的句号。

同一个案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不同的逻辑思维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建议大家遇到纠纷多咨询;其次,咨询时一定要把有关案件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全面告知,做到不遗漏、不省略。

高妍律师我办一案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案例

男女双方相识于2011年,2012年登记结婚,婚前男方购买住房一套,总房款89万元,婚前支付了80万(均可提供银行交易记录),2015年支付剩余房款9万元,并于2015年购买储藏室、车位(车位款系男方姑姑出资,且男方向其出具借条)。

2018年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离婚诉讼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住房进行评估,房产评估价值300万元,储藏室5万元,车位20万元。

我们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在离婚诉讼中发现,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购买商铺一套(只有使用权、收益权,不享有完整产权),价款12万元,合同买受人女方是与孩子的名字,孩子在离婚诉讼时只有三岁。

庭审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住房及储藏室、车位,称自己占有住房30%的比例,储藏室车位平均分割并告知商铺已变卖,且卖得款项已经消耗,无法分割。后我方申请法院至开发商处调取证据,发现商铺确实已变卖,卖得款项12万元。

争议焦点:

一、男方名下住房及储藏室车位的分割比例。

二、商铺是否分割?怎样分割?

三、买受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如果分割,是否需要保留未成年子女的份额。   

我们代理男方,代理意见:    1、房产归男方,婚前付款部分为男方所有,婚后付款部分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储藏室、车位平均分割。 

2、商铺应当分割,款项分割不应保留孩子份额,因为男方没有赠与意向,如果女方有赠与意向应自女方比例中分割给孩子。   

女方意见:    1、房产归男方,房屋尾款中很大一部分均是女方婚前财产,且装修为其花费,要求按30%的比例分割房产。车位储藏室均平分。   

2、商铺款已消耗完,不分割。

法院意见:

一、住房归男方所有,按9万元占89万元的比例的1/2乘以评估价值300万元支付折价款给女方,储藏室、车位均按照评估价值50%的比例支付折价款给女方。

二、商铺已经变卖的情况下,分割卖得款项12万元。因买受人有未成年子女,因而留出未成年子女的一定比例再平均分割。

附:其离婚诉讼结束后,男方姑姑起诉了男女双方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偿还本金及利息。 

提醒大家注意:1、购置房产、车辆尽量都用转账的交易方式,分割确定比例时一定会参考款项来源、男女双方对于房产的贡献等。             

2、该案中比较特殊,商铺是仅享有使用权、收益权的,也就是大家口中小产权的一种,所以其变卖简单一点,大家都知道,如果是需要办理登记有未成年人名字的房屋、商铺,流通起来会比没有登记未成年名字的麻烦一点。不动产如果买受人有未成年子女,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留不留其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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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凡、王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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