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11 11:36:12
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以后,中央又陆续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督查、生态环境检测网络建设等6个配套方案,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可以说,2015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制度建构上取得了丰硕成果,再次彰显了“顶层设计”的魄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我们进一步扎紧绿色发展的制度“笼子”,只有将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严格的制度安排,既有思想引导,也有制度约束,才能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共赢之路。
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以及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问题。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生态补偿条例》已经10部委联合起草,现进入完善修整阶段,计划2017年提交国务院审议。该条例颁布后,将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制依据和保障,明确补偿主体,落实受益主体,让好生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上,完善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解决环境执法力度不足、不严的难题。在环境监控管理上,建立环境空间全覆盖的监控管理体系。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统一规划建设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评价,客观、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污染排放和生态状况。在充分发挥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上,加强公布环境信息,主动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重点污染源、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健全举报制度,让社会群众充分参与到环境的监控与保护中。
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犹如“指挥棒”,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十分重要。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淡化GDP考核,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突出位置,如果生态环境指标很差,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表面成绩再好看也不行。要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制度,特别是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十三五”时期,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以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已经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和重点企业。重要的是,要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加大考核结果的应用。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不管领导干部是在位还是退休,只要损害生态环境,就“终身追责”。资源环境是公共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和破坏必须追究责任。实践中,有的领导为了所谓的个人政绩,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有恃无恐地糟蹋环境,其主要原因还在于缺乏责任追究制度的制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要实行终身追究。不能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要积极探索实行“四张表格管考核”,用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表、自然资源产权登记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资源环境离任审计表,明责任、严考核、定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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